2020年3月10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長安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某化工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該企業銷售的產品中含有不在許可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屬于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執法人員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活動,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53.1元。
溫馨提示
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 變更企業名稱;
? 變更主要負責人;
? 變更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
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 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 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 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 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 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特別注意
重要!為降低城市安全風險,提升東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早前已印發了《東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下稱“《目錄》”)。
危險化學品企業在更換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前,應對照《目錄》核對本企業擬生產、經營的項目是否屬于《目錄》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險化學品,避免申請了《目錄》中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導致換證進度被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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