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關于“評估有毒有害化學品在生態環境中的風險狀況,嚴格限制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的基礎上,生態環境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健康委組織編制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2017年,為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制定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重點識別和關注固有危害屬性較大,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的并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化學品。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應當針對其產生環境與健康風險的主要環節,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經濟技術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風險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重大影響。
一、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排放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實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訂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限制在某些產品中的使用。
(二)鼓勵替代
納入《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
三、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及信息公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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