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訊(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趙春燕 繆佳薇)“感謝檢察機關的暖心服務,我們一定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經營。”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官盧晗在走訪一家涉案企業時,被不起訴單位負責人許某這樣對他說。
涉案企業是一家以經營銷售化學品為主的民營企業,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間,許某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多次購買含有易制毒物品丁酮的稀釋劑總計2.32噸(含丁酮1.56噸),購買含有易制毒物品甲苯的稀釋劑總計25.67噸(含甲苯18.695噸),并全部出售給四家公司用于生產經營活動。
公安機關認為,該企業及其負責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遂對其立案偵查。2019年5月,該案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盧晗審查后發現,四家公司所購買的甲苯、丁酮均用于合法的工業生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確實用于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論處。
“該案可以適用這條‘出罪’條款,因而不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經與公安機關溝通,承辦民警認可檢察官的觀點,但認為“甲苯、丁酮既是易制毒化學品,又是危險化學品,根據法律規定,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針對是否構成其他罪名的問題,檢察官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深入研究類似判例后認為,在本案中,一方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許某及企業具備經營資質,因此能夠從事此類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甲苯、丁酮不屬于“專營、專賣的物品和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且國家對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屬于“備案”管理,不適用“非法經營罪”中“許可”這一要件。因此,許某及其公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據此,江陰市檢察院對涉案企業及其負責人許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向公安機關作不起訴理由說明,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違規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企業處以不同數額的行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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